党员违纪由谁作出决定?需要哪些部门批准?

发布日期:2025-03-07 16:23    点击次数:85

根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我党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处分违纪党员主要依据党员党组织隶属关系结合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党委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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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党员纪律处分

普通党员的纪律处分根据两种情形履行报批程序:

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相对较轻的处分,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如市直机关普通党员被立案审查,在纪委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审理形成初步意见后通报单位,由单位党组织(一般是机关党委)召开党员大员讨论,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纪检检查部门审批,作出处分决定。

2、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按程序由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同级党委审批。同样以市直机关普通党员为例,如果该党员经纪委审查初步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处分,除了要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报市委研究讨论,通过后正式通报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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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两个以上党内职务的党员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担任两个以上党内职务,原则上按照最高一级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比如省直机关党组书记,其管理权限在省委,那么对其作出处分必须报省委批准,市县两级以此类推。

但如果该党员具有以下两种情形,处分的报批程序又要复杂一些:

1、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予这些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在地方党委会会议期间,必须经党委全会通过,按程序报上一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报请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如在地方党委全会闭会期间,地方党委常委会可以先行作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再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2、有一职务是党的中央或地方纪委委员的,在纪委全会期间,必须经纪委全会通过作出处理决定,并报请同级党委审议批准后,由纪委作出处分决定。

如是市委委员因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在市委全会闭会期间,应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处分决定,再报省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才能下发处理决定。省委委员亦不例外,如因违纪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按程序需经省委常委会研究,报中纪委研究通过后再报中央批准作出处分决定。此前甘肃多名干部因违规违纪饮酒致人死亡,为什么最后由中央作出处分决定,而不是由甘肃省委通报处分,原因即在此。

如是给予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纪委委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级地方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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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简单点,党员如果违纪要被党纪处分,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普通党员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所在地纪委作出决定,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纪委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所在地党委研究决定。具有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或纪委委员身份的,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纪委提出处分意见,报同级党委常委会批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必须经本级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报上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再报同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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